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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2022-03-10 16:20  

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信访举报的办结质量和效率,根据《信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系统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指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接受网上检举控告和接受上级部门指定的信访案件,按照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管理;严明纪律、保守秘密;依法依纪解决问题与思想教育疏导相结合。

第四条 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党员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设小金库,严重失职、渎职等问题。

(二)发生在招生考试、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教师聘用、职称评定、干部人事变动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等问题。

(三)党员干部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下级单位和个人或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券、礼卡等违纪问题。

第五条 学院信访举报工作的程序分为受理、呈批、办理、回复和报告。

(一)信访举报的受理和呈批。信访举报应由专人受理,并制做台账,逐级呈报审批。

(二)信访举报的办理。针对不同情况,对信访举报处理采取以下方式:

1.对于举报事实不清楚、线索不具体的信访举报件,由学院纪委存档。

2.对于不属于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件,应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

3.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纪委可以用书面形式向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也可安排诫勉谈话。

4.对上级部门转办的信访举报、上级部门督办件和实名举报件,一般须由学院纪委直接办理。

(三)信访举报的回复和报告。上报查处结果的信访举报,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1.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调查报告、处理结论和相关附件。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针对举报反映的问题逐一说明情况。对反映个人问题的举报,还应对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如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入党时间、学历、职级等做出说明。

2.如实名检举人、被调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提出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3.对责令被调查人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其检讨或处理决定;责令整改或专项治理的,应附有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或专项治理方案。

4.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呈报结案时,应提供移送函和有关司法机关接收手续。交办后,司法机关已经对被检举控告问题立案侦查的,应呈报结案,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详细说明。

5.凡上报的查处情况或结案报告,必须提出审核意见,做出“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不实”的明确认定和表述。

6.上报查处情况或结案报告,一般以学院纪委名义正式行文,编排文号,加盖学院纪委公章。如需以学院党委名义报送的,按交办要求办理。

7.上报材料一般为一式两份,一份呈送上级部门,一份学院纪委存档。

第六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对交办的信访举报,应当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上报;不能按时限办结的,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间说明情况,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办理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在延长期仍不能办结的,承办部门要向交办部门做出书面说明。

第七条 对实名举报,应当做到一事一查,一事一办,调查核实结束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材料应作为重要机密管理。严格按照保密规定,遵守保密纪律,切实保护好举报人,不得将举报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对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发现及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八条 信访举报人提出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如信访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群众来访,依法解答、解决举报人提出的问题,耐心做好疏导工作。坚持就地解决问题,减少越级上访和举报。

第十条 信访举报经办人员与信访举报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实行回避制度。经办人员不得歧视或刁难信访举报人,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学院纪委定期分析报告信访举报情况信息,注重加强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成果运用。在查办信访举报案件过程中,凡构成违法违纪案件的,要及时作出处理,搞好警示教育。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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