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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2022-03-10 16:27  

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

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问责对象是学院的中层处级干部和直属科级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给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由学院党委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本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岗位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岗位职责,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坚持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客观公正、罚当其责,坚持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学院党委是问责决定主体,负责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学院纪委和党务部、人事处是问责调查部门,按照问责制的要求,负责具体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领导干部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组织纪律性差,不依法依规履职,违反规定程序,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1.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引发思想混乱,影响学院全局工作顺利推进的;

2.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学院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不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个人独断专行,擅自决定,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4.未经请示或授权,不按章办事,违反学院制度和规定程序,或超越学院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管理行为,特别是不经学院会议研究,擅自出租学院的土地和房屋等资产,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5.在评优评奖、评审评估、职称评审等工作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6.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滥用学术权力,败坏学术风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7.对重大决策事项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未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给学院或师生员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8.对于重要事项迟报、瞒报、谎报、漏报,给相关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缺少担当,责任意识淡薄,执行不力,不作为,影响学院全局工作的。

1.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及学院党委、行政的指示、决定,有令不行给相关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2.对学院党委、行政作出的决策、部署或分管领导交办的事项,消极对待、执行不力,给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3.对由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或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相关工作延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4.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共性问题,漠不关心、推诿,或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5.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主体责任缺失,制度执行不力,对教职工管理松散、失职、渎职,存在“吃空饷”等问题,长期不整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

2.工作不认真、不仔细,审核把关不严,上报的材料、数据、统计结果等存在明显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3.授意、指使、纵容本单位人员阻挠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对职责范围内的课堂、讲座、论坛、研究会、学术沙龙以及网络、新闻媒体平台等宣传思想阵地管理不严,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治,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考核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1.在干部选拔、推荐、考核工作中任人唯亲,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3.在述职述廉工作中隐瞒、有意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整改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1.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在学院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规定举办婚丧喜庆活动,借机敛财,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遵守学院有关规定,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来列支劳务费用的;

4.在基建、维修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中应招标而未招标或违规招投标的;

5.在招生、就业和各级各类考试中违规操作,损害考生或学生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6.在收入、支出、票据、资产等财经管理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六)学院党委、行政或群众普遍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依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定,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五种。

第十条 实行问责要综合考虑问责事项的性质、造成损失的情况、造成影响的范围等情节,确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责令公开道歉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巨大的,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从重问责情节。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

(一)由于其他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失职,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四)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情节。

第十二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的资格。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36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由问责调查部门提出意见,报问责决定机构审定。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调查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学院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学院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三)学院党委可以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学院党委作出问责决定后,由党务部、人事处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学院党委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调查工作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过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调查工作完成后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包括:被问责人的事实材料、情况说明以及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学院党委提供调查报告、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主管部门应当听取被问责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七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由相关部门提供材料,学院党委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对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主管部门代学院党委草拟。

问责决定书包括: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责任认定、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构、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部门等。

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务部、人事处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院党委,回复问责建议部门。

第二十三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学院或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对各级人大代表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党委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学院党委接到书面申诉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申诉处理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回避及责任

第二十八条 调查人员与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并由调查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领导干部有权申请有关调查人员回避,并由调查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与需要进行问责的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未主动申请回避,或需要进行问责的领导干部未申请有关调查人员回避的,调查主管部门发现其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作出令其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学院党委作出不当或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条 对其他科级干部和教职工实行问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问责,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政策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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